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2000年3月23日生,学生,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刘某乙,男,1971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审判员:樊明鑫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