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丕功,男。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系青岛宏顺兴工贸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2011年4月22日审结,该案(2011)李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由被执行人支付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抚养费合计人民币3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抚养费合计人民币300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李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抚养费义务(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矫燕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