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儒。法定代理人:姜桂英。被执行人:刘学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学彬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学彬长期外出务工,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岳民一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芮泽青审判员:祝升龙审判员:严贤柱
代书记员:彭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