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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圣长青周金华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芜经开执字第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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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吴晓健,局长被执行人:圣长青,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周金华,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经开行非审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圣长青、周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圣长青、周金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圣长青、周金华所有的财产在22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洪

书记员:周晔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