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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付建飞与张芳宁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恢字第0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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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建飞,男,生于1979年2月16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执行人张芳宁,女,生于1981年3月4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

付建飞与张芳宁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8)陈民一初字第1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建飞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芳宁给付2011年1月——2012年12月孩子的抚养费5760元。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张芳宁已经给付了2011年1月——2012年12月孩子的抚养费576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陈民一初字第1131号民事调解书中2011年1月——2012年12月孩子的抚养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笃岐审判员:赵民权审判员:吴军强

书记员:王连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