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青。被执行人李跃星。
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民终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跃星应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从2006年7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2年1月至12月费孩子抚养费共计6000元。该案在执行中,已将本年度案款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4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刘江代理审判员:郭云鹏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