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侯青与被执行人李跃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4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侯青。被执行人李跃星。

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民终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跃星应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从2006年7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2年1月至12月费孩子抚养费共计6000元。该案在执行中,已将本年度案款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4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刘江代理审判员:郭云鹏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