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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雪与王文军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4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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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雪,女,汉族,生于1977年7月31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被执行人王文军,男,汉族,67岁,住址同上,宝鸡市委党校退休干部,系王雪之父。

本院在执行王雪与王文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09)金民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王文军每月给付王雪抚养费330元,但被执行人王文军未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抚养费3960元,另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已从被执行人王文军银行存款中扣划401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中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王雪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