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雪,女,汉族,生于1977年7月31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被执行人王文军,男,汉族,67岁,住址同上,宝鸡市委党校退休干部,系王雪之父。
本院在执行王雪与王文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09)金民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王文军每月给付王雪抚养费330元,但被执行人王文军未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抚养费3960元,另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已从被执行人王文军银行存款中扣划401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中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王雪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