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春娟,女,汉族,生于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住本市机务段社区,无业。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陕西省宝鸡市人,宝鸡机务段退休职工,住宝鸡市机务段社区。
终结金台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调解书关于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应向李春娟支付抚养费468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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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春娟,女,汉族,生于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住本市机务段社区,无业。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陕西省宝鸡市人,宝鸡机务段退休职工,住宝鸡市机务段社区。
终结金台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调解书关于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应向李春娟支付抚养费468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闫宏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