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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春娟与王选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4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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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春娟,女,汉族,生于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住本市机务段社区,无业。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陕西省宝鸡市人,宝鸡机务段退休职工,住宝鸡市机务段社区。

终结金台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调解书关于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应向李春娟支付抚养费468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