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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白丁宇与陈军锋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字第0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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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白丁宇(又名陈晨),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学生,住耀州区。法定代理人白冰琳,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被执行人陈军锋,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

申请执行人白丁宇与被执行人陈军锋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03)耀法泥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120元,直至白丁宇独立生活时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2年的生活费共计1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军锋已履行完毕2012年的抚养费共计14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03)耀法泥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012年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向锋审判员:王建文审判员:张彦锋

书记员:杨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