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某,女,1970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姚某,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晃法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姚某甲与姚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姚某甲本次申请执行的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晃法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审判员:杨建清审判员:张华
书记员:滕林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