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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姚某甲与姚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晃执字第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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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某,女,1970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姚某,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晃法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姚某甲与姚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姚某甲本次申请执行的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晃法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审判员:杨建清审判员:张华

书记员:滕林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