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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某与张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镇坪执字第0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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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学生。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甲,男,生于19××年××月××日,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与被执行人间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镇坪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被执行人张某甲每年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抚养费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2012年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7日给付了张某某2012年的抚养费2000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某甲已经履行了本院(2007)镇坪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兴国人民陪审员:陈显鹏人民陪审员:王茂兴

书记员:王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