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学生。法定代理人熊某甲,男,19××年××月××日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曾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曾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熊某甲间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镇坪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被执行人曾某某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给付熊某某2013年1月-6月的子女抚养费,每月300元,共计18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5日履行了给付熊某某2013年1月-6月的子女抚养费,每月300元,共计1800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某某已经履行了本院(2012)镇坪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兴国人民陪审员:陈显鹏人民陪审员:王茂兴
书记员:王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