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某。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宋某某之父。被执行人黄某某。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之父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镇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执行人黄某某应于每年3月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生活费1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给付2009年至2012年抚养费4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某于2013年1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给付了全部标的款4000.00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晓虎审判员:王有军代理审判员:郑琼
书记员:刘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