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86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

本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7日审结。本案(2009)李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自2013年5月份至2013年7月份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3000元,被执行人直接支付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李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黄英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