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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韩聪丽、张涛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2013)高行执字第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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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韩聪丽。被执行人张涛。

本院在执行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韩聪丽、张涛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3)7-0137号行政决定书的本次执行。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宁人民陪审员:吴亚菲人民陪审员:姚远

书记员:杨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