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1997年1月16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理人:刘某2,女,1977年8月22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系刘某1母亲。被执行人:丁某(曾用名:丁传武),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执行刘某1与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丁某的银行存款5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乃军审判员:马世卫代理审判员:刘世毅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