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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段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礼执字第0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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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1997年5月23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段某某,女,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教师,系段某某之母。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教师。

段某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2011)咸民终字第00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权利人段某某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某某应支付段某某2012年抚养费3600元,2013年9月12日本院向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3年11月12日李某某向本院交清2012年孩子抚养费3600元,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礼执字第00231号李某某与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凌钧审判员::张步超审判员::崔存文

书记员::李晓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