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女,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
李某某诉文某某离婚一案,本院(2010)礼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文某某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李某某支付孩子2013年抚养费36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支付孩子2013年抚养费3600元,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已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礼执字第00079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张凌钧审判员::张步超审判员::崔存文
书记员::李广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