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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文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礼执字第0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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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女,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

李某某诉文某某离婚一案,本院(2010)礼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文某某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李某某支付孩子2013年抚养费36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支付孩子2013年抚养费3600元,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已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礼执字第00079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张凌钧审判员::张步超审判员::崔存文

书记员::李广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