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杨某,女,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丽审判员:宋敏杰审判员:李超
书记员:马苗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