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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乳银民初字第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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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抚养纠纷文书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某甲。法定代理人许某。被告徐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未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言青

书记员:王晓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