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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白东慧与被执行人白玉早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嵩法执字第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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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白东慧。被执行人白玉早。

冻结被执行人白玉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春雷

书记员:李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