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秀英。被执行人王峰,男。
王秀英与王峰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王峰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判决生效后,王秀英申请执行2013年2月至12月的抚养费770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王秀英以王峰已将抚养费7700元全部给付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中2013年2月至12月的孩子抚养费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贾丹平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