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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家亮与徐文华执行裁定书

(2013)丽松执民字第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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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纠纷文书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家亮。被执行人徐文华。

本院在执行何家亮与徐文华(2013)丽松执民字第470号抚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470号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伟平审判员:周景根审判员:吴子长

代书记员:洪美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