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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姬媛与肖岳峙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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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姬媛,女,汉族,生于1976年7月7日,宝鸡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金台区大庆路。被执行人肖岳峙,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17日,宝鸡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东风路。

本院在执行姬媛与肖岳峙抚养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17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孩子生活教育费500元,截止2013年7月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后,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申请人撤诉。此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721号民事判决书中肖岳峙应向孩子支付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间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