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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杰与白洪涛抚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北执字第3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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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杰,女,1993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师院家属院。被执行人白洪涛,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在执行杨杰与白洪涛抚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白洪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洪涛于2012年11月2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白洪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白洪涛名下银行存款77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霞审判员:封志勇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