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杰,女,1993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师院家属院。被执行人白洪涛,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在执行杨杰与白洪涛抚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白洪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洪涛于2012年11月2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白洪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白洪涛名下银行存款77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霞审判员:封志勇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