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卫国,男,1994年7月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李付华,男,1968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付华的银行存款6500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付亮
书记员:潘虹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