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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卫国申请执行李付华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2013)贡井执字第1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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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卫国,男,1994年7月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李付华,男,1968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付华的银行存款6500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付亮

书记员:潘虹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