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淄涵,女,200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申请执行人张淄渲,女,201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法定监护人李巧方,女,1986年4月22日,汉族,住广宗县。被执行人张俊华,男,汉族,农民,1990年7月6日出生,住广宗。
申请执行人张淄涵、张淄渲与被执行人张俊华抚养纠纷一案,广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广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张俊华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淄涵、张淄渲抚育费共计455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俊华常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并无房产、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淄涵、张淄渲的法定监护人李巧方对本院调查情况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广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淄涵、张淄渲及法定监护人李巧方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俊华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提出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马伟杰
人民陪审员:史爱辉人民陪审员:王明哲
书记员:夏红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