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被执行人莫X。
本院在执行张X与莫X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莫X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三初字第00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绍军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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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X。被执行人莫X。
本院在执行张X与莫X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莫X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三初字第00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绍军
书记员:王阿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