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X,女。
被执行人黄XX,男。
本院在执行黄X诉黄XX抚养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在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执字第0026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50元由黄XX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楠代理审判员赵军代理审判员赵建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审判长:张楠代理审判员:赵军代理审判员:赵建锋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