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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抒雅与杜卫峰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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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抒雅(又名杜若初),女,201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卫峰,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抒雅与被执行人杜卫峰抚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杜抒雅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00711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杜抒雅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803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孙亚莉执行员刘瑜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