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抒雅(又名杜若初),女,201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卫峰,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抒雅与被执行人杜卫峰抚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杜抒雅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00711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杜抒雅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803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孙亚莉执行员刘瑜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