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孙庙乡前刘村二李117号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在执行任李某甲与李某乙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儿李子昊具体地址,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01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亮审判员:罗凯审判员:宋瑞金
书记员:李文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