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某甲抚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利执字第00693-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纠纷文书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孙庙乡前刘村二李117号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在执行任李某甲与李某乙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儿李子昊具体地址,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01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亮审判员:罗凯审判员:宋瑞金

书记员:李文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