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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云子琦、云子瑜与刘红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承执裁字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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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纠纷文书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云子琦。申请执行人云子瑜。被执行人刘红艳。

本院在执行云子琦、云子瑜与刘红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不在本管辖区居住,其财产也不在本辖区,故将案件退回委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1)武民一初字第19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子君

书记员:张建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