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云子琦。申请执行人云子瑜。被执行人刘红艳。
本院在执行云子琦、云子瑜与刘红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不在本管辖区居住,其财产也不在本辖区,故将案件退回委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1)武民一初字第19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子君
书记员:张建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云子琦。申请执行人云子瑜。被执行人刘红艳。
本院在执行云子琦、云子瑜与刘红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不在本管辖区居住,其财产也不在本辖区,故将案件退回委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1)武民一初字第19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子君
书记员:张建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