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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志华与承德县利凯达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承执裁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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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志华被执行人:承德县利凯达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继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志华与被执行人承德县利凯达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案件在申请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县劳人仲调字(2013)第182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米山审判员::栾春华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荆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