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执行人徐某,男,1976年7月23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2013)郯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存款元。账号: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波
书记员:李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