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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赵伟终结裁定书

(2014)郯执字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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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郯城县人民路**。被执行人陈洪忠,男,1953年1月16日生,汉族,江,江苏省赣榆县柘汪镇王坊社区**楼中单元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4)郯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张守坤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李抗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拟稿纸单位执行一庭拟稿人徐林打印人李抗校对人徐林审核签发标题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郯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郯,郯城县人民路** 被执行人陈洪忠,男,1953年1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江苏省赣榆县柘汪镇王坊社区**楼中单元iv>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4)郯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守坤

书记员:李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