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慧执行案裁定书

(2014)利执字第0005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慧,女,汉族,住本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本县。

申请执行人刘慧因被执行人李某某不履行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1369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县支行的工资款30000元整(账号:6099)。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武守国审判员:刘涛审判员:刘慈

书记员:汝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