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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和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磁民初字第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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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抚养纠纷文书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董有地,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孙陶镇集孟村新民街**。被告和彬彬,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大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有地与被告和彬彬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有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董有地负担。

审判长:吕社成审判员:王伟审判员:申爱慧

书记员:李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