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有地,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孙陶镇集孟村新民街**。被告和彬彬,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大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有地与被告和彬彬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有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董有地负担。
审判长:吕社成审判员:王伟审判员:申爱慧
书记员:李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