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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吕西亮诉被告侯鹏举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咸秦民初字第00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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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抚养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吕西亮。委托代理人陈敏祥,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鹏举。

原告吕西亮诉被告侯鹏举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同居生活,至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1月7日,生一男孩侯毅。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同居生活期间经常闹矛盾,后又分居多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抚养孩子,并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吕西亮与被告侯鹏举同居生活期间所生男孩侯毅,由被告侯鹏举抚养,原告吕西亮从2013年元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二、原告吕西亮放弃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任何财产权利,全部财产归侯鹏举所有。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西亮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生效。

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曹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