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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孙晓鹏与被执行人孔绒娟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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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晓鹏。被执行人孔绒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7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婚生女抚养费每月200元,共计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1739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0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代理审判员:郭云鹏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霍志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