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晓鹏。被执行人孔绒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7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婚生女抚养费每月200元,共计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1739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0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代理审判员:郭云鹏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霍志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