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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静与王石洲同居关系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商执字第0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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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纠纷文书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静,女,农民。被执行人王石洲,曾用名王磊,男,农民。

申请人李静与王石洲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其子王鑫豪由李静抚养。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李静于2013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石洲于2013年2月26日将王鑫豪已交申请人李静并由其抚养。执行费50元申请人李静自愿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