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静,女,农民。被执行人王石洲,曾用名王磊,男,农民。
申请人李静与王石洲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其子王鑫豪由李静抚养。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李静于2013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石洲于2013年2月26日将王鑫豪已交申请人李静并由其抚养。执行费50元申请人李静自愿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