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女,汉族,住泸县福集镇。申请执行人周某乙,女,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曾某,女,汉族,住泸县福集镇。
本院在执行周某甲、周某乙申请执行曾某抚养纠纷案中,(2012)泸泸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曾某在泸县农业银行泸县支行的存款375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杜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