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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良才申请执行张焕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泸泸执字第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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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良才,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张焕昌,男,汉族,住泸县百和镇。

关于罗良才与张焕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2012)泸泸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焕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焕昌与其妻冷强芝共有位于泸县福集镇的门面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温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