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克清,男,农民。被执行人朱善良,男,农民。
魏克清与朱善良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30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朱善良于2012年12月1日前给付魏克清建房款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因逾期朱善良未履行此义务,魏克清遂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朱善良当庭给付魏克清3万元,剩余1万元双方约定期限自行给付。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朱善良承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3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