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克清与朱善良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商执字第0001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魏克清,男,农民。被执行人朱善良,男,农民。

魏克清与朱善良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30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朱善良于2012年12月1日前给付魏克清建房款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因逾期朱善良未履行此义务,魏克清遂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朱善良当庭给付魏克清3万元,剩余1万元双方约定期限自行给付。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朱善良承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3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