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初克永,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梁洁冰,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董全智,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汤天航,男,住荣成市。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初克永与被执行人梁洁冰、董全智、汤天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石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