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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佳铭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仲字第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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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陕西佳铭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生产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程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东关南街碑林区政府招待所**iv> 法定代表人牛振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佳铭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1)第3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85717.12元及利息。

在执行中,共执行回本金885717.12元,利息161729.28元,两项合计1047446.4元。现上述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1)第38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1)第38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刚代理审判员:李森代理审判员:宋原

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