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天汇环保节能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3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宝鸡市天汇环保节能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宝鸡市天汇环保节能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71756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25元、执行费990元。该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87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杜智博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