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恒鑫精密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大千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宝渭法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陕西恒鑫精密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山东大千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山东大千纺织有限公司支付陕西恒鑫精密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本金17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183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030元。该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大千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87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杜智博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