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建军,男。被执行人陕西大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瑞森云峰大厦**。法定代表人樊军辉,总经理。
赵建军与陕西大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建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大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42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大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给付赵建军工程款22421元的义务,现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11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