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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易某某与易甲抚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字第0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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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纠纷文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易某某,女,汉族,生于2004年7月21日,安康市人,住汉滨区。法定代理人石甲,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母亲。被执行人易甲,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人,住安康市。

易某某与易甲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安汉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易甲每月给付易某某生活费1000元,承担医疗费、教育费的70%。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8月后,被执行人未能按时给付,权利人易某某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祥见协议书),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0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乐发波

书记员:代晓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