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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亮与施宏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商执字第0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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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亮,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小平,男,汉族。系张亮之哥。被执行人施宏军,男,农民。

申请执行人张亮与被执行人施宏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施宏军赔偿原告张亮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其他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5550元(给付办法:2012年9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元,2012年11月30日之前再支付20000元,剩余45550元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清结)。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鉴定费800元,共计1450元由被告施宏军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施宏军只偿付了20000元,剩余部分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张亮201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年10月31日及同年11月30日之前应支付40000元的请求。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张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向施宏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施宏军将执行款40000元执行到位,现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张亮的委托代理人张小平全额领取。执行费500元因被执行人施宏军事故受伤残疾,且家庭十分困难无力承担,予以免收。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调解书中由被执行人施宏军在2012年10月31日及同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给申请人张亮赔偿款40000元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